贷款对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由个人出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能够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住房交易手续;
4、同意用个人住房作抵押,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并同意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5、对需要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定的权威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6、借款人(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影响贷款偿还的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