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管理人员和阅档人员有保守档案秘密的义务,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
2、凡来馆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写明查阅内容和用途,办理阅档手续,方可查找。
3、阅档者只准在阅档室内阅档,不准携档出馆。查阅机密以上档案,如人防、铁路、邮电、火源等工程项目的档案,须经主管馆长批准,方可查阅。
4、阅档者要精心爱护档案,阅档时,任何人不得圈划、涂改、描摹、伪造及其损毁、不得擅自复印。如需标记,请用纸夹入卷内,凡损坏、丢失档案材料者,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阅档者所查的档案须复制时,要经管理人员允许,主管领导批准,否则不准复制。
6、除司法机关、建委、规划部门 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跨单位查阅档案材料。
7、借阅档案材料,经主管馆长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归还。归还时当场核对清楚,及时入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借阅档案时,要保持阅档室内肃静、整洁、不准吸烟,不得防碣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