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或者妻子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以下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2.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3.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合法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曾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再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该夫妻离婚后,只在本次婚姻中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可以办理;曾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前的配偶可以办理;
6.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自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其与前配偶办理的原证继续有效,对于因离婚无原证的一方可以单方换领;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单方名义办理;
7.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办理,再婚前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一方原证继续有效,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与现配偶同时办理;
注: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省公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但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其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可办理。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4.子女医学出生证明;
5.子女身份证号码(收养的出具合法的收养证明);
6.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1.到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并接受初步审核;
2.备齐材料到原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接受在审核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
办理时限:
1.如果符合条件应即时办理。
2.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3.可延长的时间但是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